關于印發(fā)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2009年7月16日 穗地稅函[2009]374號
局屬各單位:
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近期下發(fā)了《關于授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作為印花稅核定征收試點單位的批復》(粵地稅函[2009]544號),同意我局開展印花稅核定征收試點工作?,F將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廣州市地方稅務局
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
*條 為規(guī)范印花稅征收和繳納行為,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,根據《*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、《*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《*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[2004]150號)的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廣州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納稅人應當設置統(tǒng)一的《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》,各類應納稅憑證應及時、準確、完整地進行登記。
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:
?。ㄒ唬┪窗匆?guī)定建立《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》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納稅憑證的;
?。ǘ┚懿惶峁{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納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;
?。ㄈ┎捎冒雌趨R總繳納方式,但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(guī)定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,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、逾期仍不報告的,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(fā)現納稅人有未按規(guī)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;
?。ㄋ模┲鞴艿胤蕉悇諜C關依法認為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。
第三條 在我市范圍內對部分行業(yè)的部分印花稅稅目實行核定征收。核定征收印花稅按照《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核定率》(見下表)執(zhí)行。
核定征收是指納稅人根據當月(稅款所屬時期)的收入及支出金額,按核定率確定計稅依據,并據以計算繳納印花稅。
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核定率
企業(yè)類型 |
稅目 |
核定依據 |
核定率 |
工業(yè)企業(yè) |
購銷合同 |
銷售收入 和采購金額 |
收入和采購金額合計75% |
商業(yè)企業(yè) |
收入和采購金額合計50% | ||
建筑安裝企業(yè) (不含外地來穗施工企業(yè)) |
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|
工程承包收入 和分包支出 |
工程承包收入和分包支出金額合計* |
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 |
產權轉移書據 |
銷售(含預售)收入 |
* |
說明:建筑安裝企業(yè)將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,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分包款不得從工程承包收入中扣除。
第四條 核定率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,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(yè)合同簽訂情況確定。
第五條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
工業(yè)(商業(yè))企業(yè)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=(銷售收入+采購金額)×核定率×適用稅率;
建筑安裝企業(yè)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=(工程承包收入+工程分包支出)×核定率×適用稅率;
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的產權轉移書據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=銷售(含預售)收入×核定率×適用稅率。
第六條 核定征收范圍內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,在本辦法實施時尚未履行完畢的,對本辦法實施后履行部分已繳納的印花稅稅款,可以從當期核定應納印花稅稅款中扣減,不再履行部分已繳納的印花稅稅款不予扣減。當期核定的應納印花稅稅款不足扣減的,不足扣減部分可結轉下期扣減。納稅人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須提交當月的《印花稅核定征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報告表》(1),并完整保存已納稅的應納稅憑證備查。
納稅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,可采用簡易方法計算一份應納稅憑證可扣減稅款的總限額。計算公式為:
可扣減稅款總限額=應納稅憑證已繳納印花稅金額×(應納稅憑證尚未履行期限/應納稅憑證約定履行期限)
履行期限以月為單位。
第七條 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,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《印花稅核定鑒定表》(2),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,發(fā)出《稅務事項通知書(印花稅核定征收)》(3)。納稅人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但不提出核定申請的,主管地稅機關可直接核定并發(fā)出《稅務事項通知書(印花稅核定征收)》。
第八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,納稅人應在次月15日前自行申報納稅,并提交《印花稅核定征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報告表》;各區(qū)(市)地稅局應在22日前向市局匯總報送《印花稅核定征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匯總報告表》(4)。
第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(guī)定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或隱瞞核定征收印花稅計稅依據,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,按《*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十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核定率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經濟發(fā)展情況、稅收政策調整及稅收征管實際需要適時調整。
第十一條 對于《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核定率》規(guī)定范圍以外的其他應納稅憑證,按現行規(guī)定據實繳納印花稅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(guī)執(zhí)行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(稅款所屬時期)起執(zhí)行。
附件:1.《印花稅核定征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報告表》.xls
2.《印花稅核定鑒定表》.doc
3.《稅務事項通知書(印花稅核定征收)》.doc
4.《印花稅核定征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匯總報告表》.xls